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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店铺是以加盟店的方式进行发展的,因此会涉及到一些特许加盟合同的问题,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那特许加盟合同涉及到的转让和终止问题、加盟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下面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加盟合同纠纷相关内容,为大家解答解惑。 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违约金的性质,即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虽然违约金一般以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准,但如果出现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法院可以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基准也应以补偿损失作为前提。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协商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加盟公司一分不退,或者加盟商无法接受加盟公司的退款条件,那么向“法院起诉”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2、判断一个案件的处理方法,是不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可以从付出的时间、费用、执行力三个方面来判断。 时间和费用,就是解决问题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包括去加盟公司、各种行政机关投诉维权、以及来去路程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 执行力,就是最终的强制手段,以保证如果加盟公司最后不退款,能不能有强制力直接迫使加盟公司付款,保证不会浪费你前期付出的时间和费用。 3、大多数加盟商都是异地加盟,每次去加盟公司都要花去几天的时间以及交通住宿费用。而且即使去加盟公司,也不能给加盟公司足够的压力,让其退款。 4、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首先,法院一定会有一个判决结果,不会给加盟公司推诿扯皮的机会。其次,有“执行力”做保证,即使加盟公司不服判决不退款,最后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5、当然没有最好的方式,都各有利弊,而且每个加盟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材料各不相同,如果加盟商本身证据不是很充足完备,也不建议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加盟合同纠纷问题包括了合同转让和终止时所涉及到的费用问题,如果发生纠纷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来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2021-09-24怎么选择律师,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相信不少人在遇到官司需要请律师时候,或多或少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作为普通民众自然请不起每年动辄百万的专业法律顾问,这种情况下,遇见纠纷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就成了不多的选择之一,市场上律师众多,仅北京市就有近三万名律师,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律师事务所,如何选择律师就成了困扰在大家心理的难题。笔者认为,选择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成功了一半。至于好的律师事务所的标准,不妨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寻找: 一、选择胜诉率比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比较多,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优势。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律所的规模大小来选择,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大所有大所的优势,小所有小所的强项。目前很多大所也仅仅是各个小团队的集合体,而且有的大所和律师之间仅仅是简单的挂靠关系,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实质上还是律师独立办案。笔者认为,选择律师事务所有一个数据是参考价值较大,就是该所的整体胜诉率。下图是笔者经过多方查找数据资料找到的一组对比数据,供各位参考。该数据显示,北京地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胜诉率比较高。目前暂未找到其他地区的调研数据。 二、选择专门的团队律师办案 律师和医生是十分类似的两个职业,都需要讲究专业性和合作性。任何病痛我们都会根据症状选择对应的科室。而律师也是一样,需要根据专业选择律师团队。现实中的情况是大多数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不会考虑律师的专业方向。现存法律上百部,目前比较大的几个分类是:刑事法律、商事法律(公司业务)、家事法律(婚姻继承等)、合同债务法律(买卖借款等)。 因此在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最好不要选择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而要选择分工比较明晰的律师事务所。这样各个案件即使分到某个律师手上,他们之间都会是一种协作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有任何疑难案件,团队内部都会做论证。好的律师团队最终目标一定是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达到当事人的请求。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规模化、制度化、专业化的高端法律服务机构,累计办理案件及项目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再次看执业律师的平均年龄、执业年限。 笔者认为,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般请律师最好请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律师,在保证经验的同时,又能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来处理案件;另外律师执业年限越久,就意味着越丰富的经验,所谓“要想知道河深浅,必须问问过来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助于帮你更好的解决问题。 四,最后还要看律所事务所的整体好评率。 好评率高的北京律师事务所通常不会太差。因为好评率没有官方调查数据,只能依靠第三方的调研结果,但笔者认为,好评率不但要看第三方的调研结果,更要实际通过电话、面谈去接触律师,因为毕竟最后是律师个体在给你办案,选择最合适的律师才是最重要的。
2021-09-15其实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现实生活已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特别是这次疫情之后,大家都争先恐后的排队离婚,而离婚纠纷也是近几年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共同财产,所以首先应确认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2021-09-07房产继承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毕竟房产价值非常高,大家都希望自己能多继承一些房产,但是这时候,纠纷就在其中酝酿出来了。最近,就有不少向声驰律师事务所小编咨询房产继承纠纷问题的。声驰律师事务所小编发现不少咨询者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误区,对这些误区,声驰律师事务所小编进行了整理归纳。 那么,声驰律师事务所小编就来说说整理出来的房产继承纠纷的误区吧。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房产继承纠纷的误区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在遇到房产继承问题时,一定要先对上文的误区进行了解,以免因为自己的错误认知而发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大家真的发生了纠纷也一定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切记不要冲动,不要因为愤怒而做出一些不合理的事情。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误区的相关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这方面的困扰,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声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
2021-09-02现阶段,不动产已成为夫妻的重要财产。而房价过高,子女购房时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帮忙出资以支付房款。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而购买房屋的价值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涉及利益巨大,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那么,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子女一方赠与,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的出资款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一、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不再推定是“赠与”或者“借款”。主张是“赠与”或“借款”都要有证明达成了相应合意的明确证据,例如赠与应有赠与协议,借款应有借据或借款协议,如果是口头合意,也要用微信聊天记录等口头承诺。仅有款项转移的凭证,并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在有证据支持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还要看赠与的双方对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是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视为是对一方的赠予。 二、子女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 子女婚前,父母为筹备恋爱双方结婚而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协助购房的情况也非常常见。随着恋爱双方婚姻状况的变化,产生不同情况下,对于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屋或原出资的处理也存在差别。 1.子女婚前全款出资购房 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房屋发生增值,也作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子女婚前,父母出资首付款购房 父母首付款出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其余部分的贷款婚后由婚姻双方自行偿还的。离婚时,该房屋仍将分配给登记一方所有,而对于婚姻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则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应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将进行分割。 父母首付款出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而贷款由父母按月存入子女一方名下进行还款的。实际上房屋的全部出资都是父母来支付的,这种情况下,应参照上述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规则,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由子女一方所有。但就父母出资还贷,父母应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并证明支付给子女的相应款项与还款款项具有同一性。 3.子女婚前出资,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 子女结婚之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但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恋爱男女两人的名字,则应当认定为是对恋爱男女两人的赠与,如果双方因原因没能登记结婚,则可以对该房地产进行分割,非出资的一方,可以获得不超过30%的份额。 子女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或双方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时,房屋的物权归属于登记一方。在恋爱双方未能结婚的情况下,物权并不受到影响仍应以登记为准,非登记一方无权对房屋的物权提出主张。但是父母出资赠与的基础为子女双方即将产生的婚姻关系,一旦赠与的基础丧失,那么登记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非登记一方的出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但对房屋增值部分,则应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目前社会及经济形势下,中国的传统思想以及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尤其是房产上表现的淋漓尽致。双方父母倾尽所有帮助子女安居乐业,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达自己的当时的真实想法并保存证据。子女在离婚时也一定要考虑到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充分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避免离婚后出现种种关于房产的复杂纠纷。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