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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做房产继承咨询的时候,一般都会遇到很多的房产继承方面的问题,比如有人认为自己有公房的承租权,那么就开始考虑谁来继承承租权的问题了,那么公房承租权属于遗产吗?今天专业房产继承咨询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大家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先来看一个案例,有一个老大爷有三个子女,家中的房子是属于承租的公房。在传闻房子要拆迁的时候,老人家就考虑让谁来继承承租权的问题。因为他也知道,房子不是属于自己的,一旦拆迁,就会有很大的一笔拆迁费用,那么如果自己等不到拆迁的那天,这个费用该由谁来继承呢? 其实我国的继承法对遗产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遗产指的是公民在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它包括七个方面,分别是公民的房屋,收入,储蓄和生活用品,同时还有林木,牲畜,家禽以及文物,图书资料,另外还包括法律所允许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里面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的财产。 当前,公房的承租权是不是包含在最后的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里面呢?这个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关于公房的承租权是不是能够算做遗产,是没有明确的答案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咨询机构认为,公房的承租人在去世之后,承租人是没有权力去处分承租权的。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公房承租权是不是属于遗产的问题了,可见,公房的承租人一般是没有权力去处理承租权的问题的,或者是说,它可能并不属于个人的遗产。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行专业房产继承咨询。
2021-02-19目前这个法律时代企业委托法律顾问已经不是新鲜事,而现在线上企业法律顾问逐渐成为热门。其实线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才开始热门的,因此接下来就来介绍下为何现在线上的法律顾问服务开始成为热门,让中小企业做个参考。 第一,目前企业聘请专业的人员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是常事,而中小企业更加青睐线上服务,毕竟从成本上线上法律服务成本更低。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当需要具体法律咨询服务时再来委托专业的线上律师协助完成即可,不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常驻公司,毕竟公司也没有如此多的法律业务。 第二,其实线上企业法律顾问的热门往往和当下的背景有关,现在线上法律服务便捷而且丰富,这也是为何线上服务备受关注的原因。现在企业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从拟定合同等文档,还是处理经济财务纠纷案件等直接通过线上服务就可以开始接近。 第三,还有就是现在很多法律事务所开始应用平台或者APP,这也是为何企业法律顾问线上服务更为热门的原因。很多日常的法律事务直接通过APP或者平台就可以完成,并不需要繁琐的过程,当有需要特别去解决的问题时再来通过平台就可以预约律师,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完成法律事宜的办理。 以上介绍的就是为何现在线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非常热门的原因,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是随时都有法律事宜需要处理,而只需要在需要的时候快速找到专业的律师解决即可,因此才不需要专门去做企业法律顾问,同时也不能否认当下互联网带来的便捷,让线上法律服务变得更为简单。
2021-02-09近些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朋友一旦遇到可能是需要诉诸法院的事情,他们首先想要的就是先询问下专业律师的意见。那么律师在线咨询的优势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旦遇到可能需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事情,人们第一想法就是找一位可靠的律师进行咨询,随着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律师在线咨询已经成为很多朋友第一时间会做的事情。通过律师在线咨询,大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之内针对自己的问题得到很多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所涉及的问题不是特别大,不需要诉诸到法院,那么就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聘请律师。 除此之外,如果需要诉诸法院,需要跟对方打官司才能够解决的事情,通过律师在线咨询,大家还能够找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到更为专业的律师。这比大家像无头苍蝇那样虽然找律师要强得多。另外,网络在线律师,他们给予的意见和建议大都是非常专业的,如果大家存有疑虑,还可以多咨询几位律师,看看他们的答复是否差不多。当然,很多时候律师在线咨询都是免费的。所以先进行律师在线咨询再考虑是否聘请律师要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律师在线咨询的优势还是比较多的,在这里小编就不跟大家一一进行详述了。为了谨慎起见,大家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的时候,有些注意事项还是需要做到的,比如涉及到隐私的地方,在进行咨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密,只需要阐述事件本身的问题即可。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咨询,欢迎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
2021-02-02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又称之为公伤、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自己本职工作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可得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因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采取“沾边就赖”的方法,想争取工伤保险待遇,加重了工伤保险部门的负担,也影响了职场的正常工作秩序,以下为您总结了几种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供您参考。 (1)不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应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关键是劳动。 (2)超过时间规定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受伤职工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却是在抢救72小时后死亡,超过了时间规定,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3)非因工作原因致伤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例如章某与陈某为某超市的员工,两人在工作时,经理章某因陈某不服从其工作安排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打斗中章某陈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章某、陈某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章、陈所受伤害,因互殴所致。损害虽然发生在工地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非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将这类违法的工作时间斗殴致伤认定为工伤,是对“工伤”的亵渎。 (4)度假时受伤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福利待遇,形同带薪休假。期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5)因故意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职工因故意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6)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标准(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7)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在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三、工伤保险待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 可能在很多人的眼里,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那么就一定属于工伤,之后就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实际,要是有上述几种情形,虽然劳动者的人身损害也是发生在工作期间,但其实并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1-02-02笔者近日代理了一起手机域名注册服务纠纷的案子,案情所涉及的其中一部分事实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并注册的域名(争议域名)系以某些著名品牌的名称拼音或标志为主体组成域名的,经笔者在商标注册局官方网站查询,上述品牌均为企业的注册商标。所以,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该类域名是否侵犯了不特定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思考: 第一、该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可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域名注册行为若肆意侵犯上述权利将会使得域名注册的公益服务性质蜕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陷入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说明域名管理机构已经认识到:域名注册这项服务是有可能侵犯到不特定社会公众及组织的商标权及字号权,并且申明了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域名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该域名注册行为“不正当性”体现在:首先,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商标权人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也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其次,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此外,该类域名注册行为还往往侵犯到企业字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这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系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怎么认定争议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如何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别:(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三、商标或字号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将域名转让至自己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将域名转让到其名下,即域名权属发生转移。因上述司法解释对争议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条件对商品、服务的类别并没有特别限定,并不要求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商号)”,所以即使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侵害商号,也不能推论出该案不符合域名权属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综上,本文从商标或字号权利人保护自己拥有的权益角度阐述域名侵权类纠纷的处理路径,下篇将从域名持有者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角度予以分析该类型纠纷。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