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2-06-15
韩非子曾言:“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
为了更好地交流、学习刑事辩护实战技能,近日,作为声驰律师,我有幸以公诉人的角色参与到此次模拟法庭中,详情请见文章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模拟法庭活动。本次活动我们以战代训,以本所刑事办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为蓝本改编而成,主要向大家展示两个方面的内容。
潘熠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
01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究竟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情况,控辩双方究竟会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不同的主体,从参与程度上如何认定其对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其对案件的知情程度判断其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针对这一问题,我作为公诉人,从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出发,从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借他人的用于大额交易、帮助主犯多频次大额取现、不顾任何风险和责任担任主债权人挂名吸收资金等客观行为出发,论证被告人主观上对于资金流失的放任心态,因此应当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而辩护人主要从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对项目虚假性的实际知情程度出发,论证其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不构成犯罪。
02
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如何为在已经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独立辩护?
我曾经撰写一篇文章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的问题,详情请见文章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做到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最大化,确实是我们应当全面考虑的。而且在这类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行使独立辩护权,本身就有法律依据,也理应为之。
在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件中,李二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认罪认罚,而其辩护人为其做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轻辩护独立意见。作为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核实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究竟是以其庭前认罪认罚态度为准还是与辩护人的观点保持一致,从而确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这种情况下究竟辩护人与被告人如何应对,也是我们展现的一个环节,最终辩方还是按照“相互尊重、意见保留”的方式去应对。
此次模拟法庭,我们既达到练兵的目的,又熟悉公诉人可能的指控路径,为真正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使青年律师们更加深入了解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开展各式各样模拟法庭活动,将更多的实战案件融入其中,吸取经验,从控辩审三方的角度深入研讨。从实战的角度出发,将法律实践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不负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