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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茫中追寻法治,在焦灼中等待正义——某企业征收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4-10-21

            2003年,张先生苦心经营多年的厂房、机器和设备等在一场突如其来的强拆中化为乌有,百万财产毁于一旦。多年来,始终未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场骤临的灾难,让这家企业陷入绝望的深渊。2013年,该地国土资源局对案涉地块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罚款。2014年,市政府发布建设用地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省政府发布建设用地的批复。直至2019年,张先生的土地补偿款得以到位,而地上附着物却迟迟未予以补偿。

漫漫维权路荆棘丛生

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法律纠纷和无数次绝望后

多年的焦灼等待,重新燃起了希望之光

            几经辗转,张先生找到声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案件后和当事人均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该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企业征收,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性,且当事人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对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信任感已经消耗殆尽,如何与省高院法官建立沟通渠道也成为了案件的难点。

  案件办理  

一、确定安置补偿申请之诉的被告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办案律师通过梳理张先生案件材料,首先分析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是某市政府,该市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即该市政府具有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积极沟通,寻求实质解决争议的途径

          随后,律师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系中院管辖。该市政府在一审败诉后,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案件在省高院受理后,和法官建立有效沟通渠道问题凸显,办案律师每天坚持在法院上班后、下班前的时间点,拨打法官电话。在成功与法官取得联系时,立即表明自己作为张先生的律师,希望该案件能够实质解决争议。通过多轮协商和沟通,办案律师的专业性得到省高院法官的认可,双方逐渐找到共识点,法官意识到该案件若要实质解决,需要经过强有力的协调。在法官主持下,案涉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负责人和市政府的律师与我方一同到庭。

  案件结果  

          办案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与各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在多重努力下,双方由僵持局面,达成了最终和解,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经过省高院法官主持协调,某市政府启动评估程序,对张先生强拆地的附着物作出补偿。

  典型意义  

          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悉心梳理案件背景、合理引导当事人维权、积极与地方政府和法院沟通。成功的协调不仅需要律师介入的努力,法官的耐心、魄力和技巧也至关重要。面对长达二十年的法律纠纷和当地行政力量的强力干预,办案律师未曾退缩,他以法律为依托,迎难而上,积极推动案件审理进程,为绝望至极的当事人点亮希望之光。办案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材料梳理,精准定位征收主体,据此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获得中级法院支持。在上诉阶段,仍能凭借其深厚的行政法知识和不懈的努力,以专业的见解和耐心的态度,赢得省高院法官的认可和支持,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解决,充分彰显了法律人对于法治精神的坚守和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法理与情理  

          首先,未履行法定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除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同时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从主动性来划分,法定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申请的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行政行为。另一类是依职权的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拒绝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称之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明确授予某一行政机关处理某类事务的权力,这一权力同时也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表现为不作为责任和不正确作为责任。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案件多数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引起的。

          最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情形,不受起诉期限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在行政诉讼的征途上,没有绝对的捷径可言。但只要我们秉持坚韧不拔的精神,不断创新思路与方法,即便是在最艰难的情况下,也能寻找到一线光明。拿到一纸胜诉不是目的,实质解决争议才是目标。实践中,没必要一味地鼓吹行政诉讼协调的好处,也不能笼统的反对行政诉讼协调解决。倡导行政诉讼协调解决,必须以一个强健的司法体系为前提,以法院能够确保依法判决为后盾。作为律师唯有不断磨砺自身,钻研不同行政案件的办案特点,敢于去对抗;同时要有耐心、冷静的态度,积极探寻协调、和解的方式,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为当事人铺设一条充满希望的道路。真正的胜利,不仅在于法律文书上的黑白分明,更在于当事人脸上绽放的笑容,那是对生活重拾信心的最好证明。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