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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潘熠律师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修订意见获采纳

发布时间:2024-12-06

        11月29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圆满闭幕,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律师所提修订意见获得采纳。

        今年7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潘熠律师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积极履职,主动参与条例修订意见征集。

        新修正草案共计四十条,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本市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平等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可以督促涉案企业制定、实施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并进行整改。对于作出合规承诺的企业,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确认整改有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潘熠律师亲身参与多起“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案件,从该制度的草创到全面试点付诸实施,再到当前引发的广泛争议,潘熠律师始终密切关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际问题。

        合规不起诉制度来源于美国,这一改革探索是出于对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考虑,我国检察机关加强能动性,从初衷上正是想给初犯单位犯罪的民营企业一个改过的机会。但后期在适用过程中批评如潮,潘熠律师认为,归根到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这一新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为什么企业犯罪可以合规不起诉而个人犯罪不行,自然人为什么不值得被“个人合规不起诉”?为什么A企业犯罪可以用合规不起诉而B企业不能用?保大惩小从逻辑上显然难以站住脚。尽管《条例》强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平等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但对检察机关如何考察犯罪单位的适用资格并没有提供可操作性指引,如何平等适用将会面临很大争议。

       此外,潘熠律师还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适当的扩张。很多犯罪行为甚至个人犯罪以“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为由就被纳入其中。对于公司员工个人犯罪而言,检察机关发现公司的管理漏洞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予以补足即可,为什么还要通过第三方机制联合数家单位大动干戈?这其实是公权力机关对企业管理的过度干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律,因公司建立合规体系对其员工个人行为从轻处罚的合理性饱受质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盲目扩大适用范围,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不小的冲击。

        基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现状,潘熠律师提出应慎重考虑,暂不将该条文纳入此次修订草案,意见最终被采纳,新公布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没有将草案该条文纳入其中。

        法治的道路上,每一项政策、规定的进步与完善都凝聚着无数法律人的智慧与汗水。潘熠律师凭借卓越的法律素养为条例的完善贡献了专业力量,展现了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未来,声驰律师将继续秉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贡献者”使命,以专业知识助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法律法规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的发展。